中華民國憲法地一百二十七條立法沿革

24 Jun, 2000

中華民國憲法第127條規定:

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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