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立法沿革

24 Jun, 2000

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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