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立法沿革

24 Jun, 2000

中華民國憲法第164條規定: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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