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立法沿革

24 Jun, 2000

中華民國憲法第167條規定: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 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 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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