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立法沿革
24 Jun, 2000
中華民國憲法第168規定: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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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