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條律令格式-立法目的

01 Jan,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條規定:

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性別地位平等、

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健全社會共同生活,特制定本法。

 

說明:

「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及減少訟爭,當事人得否循其他簡易程序在極短時日內取得法院判決」一案


主旨:為貴部101年6月6日台內戶字第1010184101號函所詢「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及減少訟爭,當事人得否循其他簡易程序在極短時日內取得法院判決」一案,函轉司法院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明:一、本部101年7月25日法律字第10100110250號函諒達。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101年8月30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21352號函復略以:「……二、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家事事件法已採『調解前置主義』,除丁類事件外均應經法院調解(丁類事件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調解),同時訂定合意聲請裁定、適當之本案裁定機制。旨揭事件乃家事訴訟事件,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家事事件法第1條、第3條、第23條、第32條第3項、第33條、第36條等參照)。三、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涉具體個案,仍由法官本其法律確信判斷。」三、檢附前開司法院秘書長函影本乙份供參。

(法務部民國101年09月11日法律字第10100175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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