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四條律令格式-當事人合意處理原則

04 Jan, 2017

家事事件法第4條規定:

 

少年及家事法院就其受理事件之權限,與非少年及家事法院確定裁判之見

解有異時,如當事人合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者,依其合意。

前項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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