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九條律令格式-程序不公開原則

09 Jan, 2017

家事事件法第9條規定: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說明:

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所定「處理程序」是否包含宣判程序

 

裁判之宣示,依法院組織法第86條前段,原則上應於公開法庭行之,惟其但書亦有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之例外規定。至於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所定「處理程序」是否包含宣判程序,經查本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相關資料,該條之初稿文字為:「第四條(程序之不公開)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訴訟程序及非訟程序,除裁判之宣示外,以不公開行之。但調解法官或審判長認為適當,或經當事人合意公開者,得許旁聽。」嗣第17次會議討論時,有委員認為「調解程序、訴訟程序及非訟程序」可用「處理程序」取代,而「除裁判之宣示外」屬於多出之文字可予以刪除;其後雖有委員提出是否應一併討論宣判、判決書亦不得公開之問題,惟該會及後續立法過程,均未再討論相關問題(檢附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資料彙編(二)91年6月18日、7月16日、7月30日、8月27日第17至20次會議紀錄、家事事件法草案條文對照表第4條初稿影本供參)。

(司法院秘書長107年3月5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70000719號)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

 

按家事事件因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故明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參照)。又審判長或法官依家事事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核屬訴訟指揮權之一部分。三、當事人或關係人於家事調查官進行調查時,擅自錄音或錄影,除有干擾調查之進行及真實之發現外,亦有侵害在場之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虞;如係涉及未成年子女事件,更易使未成年子女因此不敢表達真意,不符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故法官於指揮家事調查官調查時,允宜於開庭時明確告知或於通知函中敘明「家事調查官調查時,當事人或關係人不得錄音或錄影」之旨,以資提醒;家事調查官在開始調查前,亦宜重申法官前開之指揮,以杜爭議。倘當事人或關係人仍有錄音或錄影之舉,家事調查官應制止之,並將之記載於調查報告中。

(司法院秘書長109年12月14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90022015號)

 

家事事件法第9條作為家事事件裁判書不公開之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9條作為家事事件裁判書不公開之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但書所指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係指專門就裁判書定有限制公開其內容之法律而言,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權法)第69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13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43條等(99年11月24日修正法院組織法第83條立法說明、本院101年10月29日秘台廳司一字第1010030347號秘書長函參照)。而家事事件法第9條係就處理程序公開與否所為規定,與裁判書內容應否公開,尚有不同。(二)家事事件之裁判書,是否係兒權法第69條第2項所定之「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兒權法及其子法就該項文書並無定義。惟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41條、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及實務運作,家事事件之裁判書依法對當事人或關係人以外之不特定第三人公開時(如公示送達),應屬上開文書之範疇。(三)兒權法第69條第2項除外規定所稱「前項第3款」問題:依兒權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該法第69條第2項所稱前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係指兒童及少年(下稱兒少)為各該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依法須向該兒少為公示送達者而言(如公示送達公告揭露應受送達之兒少姓名),非指有上述情形時,即可以揭露足以識別該兒少身分之資訊。(四)不得揭露兒少身分資訊之家事事件裁判書製作及公開疑義:1.兒權法第69條第2項係就裁判書必須公開時所為規定,與裁判書應為如何之記載無關。因家事事件裁判內容,涉及既判力範圍、執行名義內容等事項,故法院製作兒權法第69條第1項第3款所定事件之裁判書時,仍得依製作一般家事事件裁判書之方式處理(法院製作少年事件裁判書之例、本院101年4月12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0217號函參照)。2.上開裁判書須對當事人或關係人以外之不特定第三人公開時(例如公示送達、上傳裁判書至網站供查詢、提供予媒體或發布新聞等),處理如下:(1)對兒少之父母或監護人為公示送達:依一般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但就公示送達公告及其附件中足以識別該兒少身分之資訊,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兒權法施行細則第21條參照),應予適當遮掩,以免其身分遭識別。(2)兒少本人為當事人或關係人,依法須對其為公示送達:得於公示送達公告及其附件中揭露其姓名之全部或一部,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則應適當遮掩。(3)傳裁判書至網站供查詢、提供裁判書予媒體或發布新聞等:應遮掩足以識別該兒少身分之資訊後,始得上傳、提供或發布。另為確保兒少隱私,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已將上傳之上開裁判書列為暫不公開,俟有人聲請公開時,經檢視足資識別兒少身分之資訊是否已為適當遮掩後,始提供查詢(兒權法第69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法院組織法第83條、法院裁判書公開之系統處理流程【如附件】參照)。

(司法院秘書長103年5月5日秘臺廳少家二字第1030009875號函)

 

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附表1編號6、本院92年8月29日(92)院台廳司一字第22280號函等參照)。

(司法院秘書長103年7月16日秘臺廳少家二字第10300179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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