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十六條律令格式-程序監理人之資格、選任程序及行使權利

16 Jan,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6條規定:

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並得獨立上訴、抗告或為其他聲明不服。程序監理人之行為與有程序能力人之行為不一致者,以法院認為適當者為準。

選任之程序監理人不受審級限制。

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

前項酬金,法院於必要時得定期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者,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其由法院依職權選任者,亦得由國庫墊付之。

有關程序監理人之選任、酌給酬金、預納費用及國庫墊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說明:

程序監理人係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從社福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類似公會推薦之人員中選任

 

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0條第1項、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7條等規定及其立法意旨,程序監理人係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從社福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類似公會推薦之人員中選任,擔任受監理人與法院間溝通之橋樑,並保護受監理人之程序利益及實體利益,以協助法院迅速、妥適處理家事事件。因此,程序監理人以自然人為限,依法礙難將社福機構團體(包括貴協會)列為程序監理人之人選。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102年7月24日廳少家二字第1020018654號)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係本院基於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6項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係本院基於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6項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故法院裁定酌給程序監理人之酬金數額,自應受前開規定之限制。又前開酬金之額度並無得經當事人同意不受限制之除外規定,故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報酬時,縱當事人同意給付法定額度外之報酬,仍應受前開規定之限制。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109年7月9日廳少家二字第1090015014號函)

 

程序監理人依法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

 

程序監理人依法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為發揮其功能,請注意辦理如下:(一)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家事事件如因撤回,無人提起上訴、抗告,上訴、抗告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駁回等情形確定時,法院應通知程序監理人,俾其知悉該事件業已終結確定。(二)選任之程序監理人不受審級限制,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提起上訴、抗告,程序監理人仍有為保護受監理人權益而為必要程序行為之權。故上訴、抗告繫屬之第二審法院亦應依法令規定及前點說明通知原審之程序監理人。(三)兩造當事人之書狀,其內容與受監理人之權益相關者,為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所必需之參考文件,法院應以適當方式適時通知程序監理人知悉。(四)附屬於本案之暫時處分事件,如該暫時處分與受監理人權益相關者,應通知本案選任之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如聲請閱覽該暫時處分卷內文書,除有不得給閱之情形外,宜予准許。(五)本院「案件進度查詢系統」已開放程序監理人亦得聲請查詢被選任事件之進度。如程序監理人提出該項聲請,除有正當理由外,法院宜予准許。

(司法院秘書長105年2月5日秘臺廳少家二字第1050004192號)

 

程序監理人係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從社福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類似公會推薦人員中選任

 

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規定及其立法說明意旨,程序監理人係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從社福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類似公會推薦人員中選任,擔任受監理人與法院間溝通之橋樑,並保護受監理人之程序利益及實體利益,以協助法院迅速、妥適處理家事事件。因此,程序監理人以自然人為限,社福團體可以推薦適當之專業人員供法院選任,但不得逕以該社福團體作為所推薦之人選。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101年11月5日廳少家二字第10100304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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