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十七條律令格式-受託機關之調查義務及費用之核定
17 Jan,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7條規定:
法院得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
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為必要之調查及查明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財
產狀況。
前項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
囑託調查所需必要費用及受託個人請求之酬金,由法院核定,並為程序費
用之一部。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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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得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
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為必要之調查及查明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財
產狀況。
前項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
囑託調查所需必要費用及受託個人請求之酬金,由法院核定,並為程序費
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