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第四章急難救助

21 Jan, 2017

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註釋-申請急難救助之條件

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本條文規定了急難救助的申請條件,以保障在緊急情況下,居民能夠獲得必要的援助。具體包括以下幾點:申請條件:死亡無力殮葬:戶內人口死亡且無力負擔殮葬費用者。意外傷害或重病: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導致生活困難。主要生計責任者無法工作: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失業、失蹤、服兵役、入獄等原因無法工作,導致生活困難。財產或存款帳戶無法運用:財產或存款帳戶因被強制執行、凍結等原因無法運用,導致生活困難。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等待期間: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但在核准期間生活困難。其他重大變故:因其他重大變故導致生活困難,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救助需要。

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註釋-流落外地之申請救助

社會救助法第22條規定:

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本條文規定了流落外地且無法返回家鄉者可申請的救助,具體包括以下幾點:申請條件:流落外地且缺乏車資返鄉者。救助方式:當地主管機關可根據申請情況酌情提供救助,幫助其返回家鄉。

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註釋-急難救助方式

社會救助法第23條規定:

前二條之救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其給付方式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條文規定了急難救助的給付方式,主要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幾點:現金給付為原則:急難救助主要以現金給付的形式進行。制定權責:給付方式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定,並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確保透明和統一。

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註釋-急難者喪葬之辦理

社會救助法第24條規定:

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葬埋。

 

本條文規定了無遺屬與遺產者的喪葬處理措施,具體包括以下幾點:適用對象:死亡後無遺屬與遺產者。辦理單位: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負責辦理其葬埋事宜,確保無遺屬與遺產者的體面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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