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第五章災害救助
22 Jan, 2017
社會救助法第五章災害救助第二十五條規定註釋-災害救助之條件
社會救助法第25條規定:
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助。
本條文規定了在特定災害情況下,人民可獲得災害救助的條件,具體包括以下幾點:適用災害種類:包括水災、火災、風災、雹災、旱災、地震及其他重大災害。救助條件:災害造成重大損害並影響人民生活者,即可獲得災害救助。
社會救助法第五章災害救助第二十六條規定註釋-災害救助方式
社會救助法第26條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災情需要,依下列方式辦理災害救助:
一、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
二、提供受災戶膳食口糧。
三、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
四、輔導修建房舍。
五、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
六、其他必要之救助。
前項救助方式,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訂定規定辦理之。
本條文規定了災害救助的具體方式,以確保在災害發生後,受災人民能夠及時獲得必要的援助,具體包括以下幾點: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提供協助進行搶救及災後處理。提供膳食口糧:為受災戶提供基本的膳食和口糧。傷、亡或失蹤濟助:對受災過程中受傷、死亡或失蹤的人員提供濟助。輔導修建房舍:協助受災戶修建或重建房舍。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提供臨時收容場所,安置無家可歸的受災者。其他必要救助:根據實際需要提供其他形式的救助。規定制定:救助方式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訂定規定辦理。
社會救助法第五章災害救助第二十七條規定註釋-災害救助之協助
社會救助法第27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洽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災害救助。
本條文規定了災害救助過程中可請求民間團體或機構的協助,具體包括以下幾點:協助辦理災害救助:在災害救助過程中,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根據需要,洽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合作方式:通過與民間團體或機構合作,提升災害救助的效率和效果,確保受災者能夠獲得充分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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