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第七章救助經費
24 Jan, 2017
社會救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註釋-救助預算之編列
社會救助法第36條規定:
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中央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及相關規定籌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之定額設算之補助經費時,應限定支出之範圍及用途。
本條文規定了辦理社會救助業務所需經費的來源及編列方式,確保經費的合理使用和有效分配,具體包括以下幾點:經費來源:各項社會救助業務所需經費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預算編列:各級主管機關需在年度預算中分別編列辦理社會救助業務所需的經費,確保救助工作順利推行。中央補助經費:中央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及相關規定,籌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救助業務的定額補助經費。限定支出範圍及用途:中央在補助經費時,應限定經費的支出範圍及用途,確保補助經費專款專用,避免挪作他用,保障資金的有效使用。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社會救助經費的充足和合理分配,使各項救助業務能夠得到有效的資金支持,進而保障社會救助工作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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