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第九章附則

26 Jan, 2017

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註釋-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社會救助法第44條規定: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本條文旨在保障受助者的現金給付或補助權利不受侵害,具體包括以下幾點:保障權利:根據本法請領的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的權利,不得被扣押、讓與或作為擔保。保護受助者:確保受助者能夠全額獲得其應得的救助款項,不受外界因素的影響,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一規定註釋-專戶儲存及公開徵信

社會救助法第44-1條規定:

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社會救助事業之用,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並應專款專用。

前項接受之捐贈,應公開徵信;其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本條文規定了捐贈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方式,具體包括以下幾點:捐贈管理:各級政府和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的捐贈,應妥善管理和運用。現金捐贈專戶:現金捐贈應設專戶儲存,專門用於社會救助事業。專款專用:若捐贈者指定用途,應按照指定用途使用,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和合規。公開徵信:接受的捐贈應公開徵信,確保捐贈信息的公開透明,具體事項由本法施行細則規定。

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二規定註釋-現金給付或補助專戶之開立

社會救助法第44-2條規定: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本條文規定了受助者開立專戶的程序和專戶存款的保護措施,具體包括以下幾點:開立專戶:受助者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時,可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戶資訊:專戶需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專戶保護:專戶內的存款不得用於抵銷、扣押、擔保或強制執行,確保受助者的資金安全,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註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配合提供資料之義務

社會救助法第44-3條規定:

為辦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本條文規定了在辦理社會救助業務時,相關資料的提供義務和管理要求,具體包括以下幾點:資料提供義務:主管機關可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辦理社會救助業務所需的必要資料,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的義務。善良管理人義務:主管機關取得資料後,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確保資料的安全和妥善管理。資訊安全稽核:主管機關需進行資訊安全稽核,確保資料在保有、處理及利用過程中的安全。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在保有、處理及利用資料時,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保障個人資料的隱私和安全。

社會救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註釋-施行細則

社會救助法第45條規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文規定了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的制定權責,具體包括以下幾點:施行細則制定:社會救助法的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確保執行:透過制定施行細則,確保法律的具體執行和操作具有明確的指引和規範。

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註釋-施行日

社會救助法第46條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但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低收入戶,非有本法第九條或第十四條之情事,其低收入戶資格維持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修正條文審核調整低收入戶等級,致增加生活扶助現金給付者,應溯自一百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補足其差額。

 

本條文規定了社會救助法的施行日期及過渡期安排,具體包括以下幾點:施行日期: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則有特定的施行日期: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的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的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過渡期安排:修正條文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的低收入戶資格,若無本法第九條或第十四條所列情事,則資格維持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施行後,經主管機關依新條文審核調整低收入戶等級,若增加生活扶助現金給付者,應溯自一百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補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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