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第一章總則第二節關係人

07 Feb, 2017

非訟事件法第十條規定註釋-關係人之定義

非訟事件法第10條規定:

本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在非訟事件法中,"關係人"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人是提出非訟事件的當事人,相對人是與聲請人相對的一方,而其他利害關係人則是指在事件中有法律上或實際利益關係的人。這一定義明確了在非訟事件中有權利和義務參與程序的各方,確保了程序的完整性和透明性。

非訟事件法第十一條規定註釋-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在非訟事件中,關於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的相關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意味著,非訟事件的關係人在能力和程序參與方面的要求與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相同。這確保了非訟事件程序的規範性和一致性,使得參與程序的各方在法律地位上有清晰的指引。

非訟事件法第十二條規定註釋-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2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非訟代理人及輔佐人準用之。

 

在非訟事件中,關於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的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非訟事件中的代理人和輔佐人應具備與民事訴訟中相同的資格和職責,並在程序中發揮相應的作用。這一規定確保了非訟事件中代理人和輔佐人的行為符合法律規範,保障了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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