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第二章民事非訟事件第二節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

13 Feb, 2017

非訟事件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註釋-不知相對人姓名之公示送達

非訟事件法第66條規定:

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在依據民法第九十七條聲請公示送達的事件中,如果不知相對人的姓名,應由表意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此案件。如果不知相對人的居所,則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的法院管轄。這一規定確保了在無法確定相對人姓名或居所的情況下,仍然可以通過合法的司法程序進行送達,保障了表意人的法律權益和程序進行的順利。公示送達是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用於在無法以其他方式通知相對人的情況下,通過公告等公開方式進行送達,確保司法文書的送達程序得以完成。這一規定提供了明確的管轄法院選擇標準,確保司法程序的順利進行和法律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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