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第二章民事非訟事件第三節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
14 Feb, 2017
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註釋-再出新版事件之管轄法院
非訟事件法第67條規定:
民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根據民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的案件應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法院管轄。這一規定明確了再出新版事件的管轄法院,保障相關事件的司法處理能夠順利進行,有助於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非訟事件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註釋-許可出版契約繼續之聲請及管轄法院
非訟事件法第68條規定:
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許可繼續出版契約關係之聲請,得由出版權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出版人為之。
前項聲請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依據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許可繼續出版契約關係的聲請,可以由出版權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出版人提出。這類聲請事件應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法院管轄。這一規定確保了許可繼續出版契約關係事件的管轄法院,方便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保障出版合同關係的穩定性和合法性。
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註釋-拍賣之證明機關
非訟事件法第69條規定: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之證明,由應變賣地公證人、警察機關、商業團體或自治機關為之。
根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拍賣過程中的證明應由指定的機構出具,包括公證人、警察機關、商業團體或自治機關。這些機構負責證明拍賣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確保拍賣程序的透明和公正,保障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這一規定確立了拍賣證明機構的法律地位,提供了可信賴的法律保障。
非訟事件法第七十條規定註釋-共有物分割後共有物證書之保存事件
非訟事件法第70條規定:
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證書保存人之指定事件,由共有物分割地之法院管轄。
法院於裁定前,應訊問共有人。
指定事件之程序費用,由分割人共同負擔之。
根據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共有物分割後的證書保存人指定事件應由共有物分割地的法院管轄。在作出裁定之前,法院應訊問所有的共有人。這些程序的費用應由分割人共同負擔。這一規定確保了共有物分割後相關文件的妥善保存,同時保障各共有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註釋-其他共有財產權證書之保存事件
非訟事件法第71條規定:
前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第七十條的規定同樣適用於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這些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的情形。這意味著,在涉及非所有權的財產權分割後,相關證書保存人的指定也應由相關地方法院管轄,並需訊問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程序費用。這一規定擴大了第七十條的適用範圍,確保各類共有財產的管理和文件保存的合法性。
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註釋-抵押物拍賣事件之管轄法院
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
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根據民法的規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其他法律所定的擔保物權人如果要聲請拍賣擔保物,應由拍賣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這一規定明確了擔保物拍賣事件的管轄法院,方便了擔保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實現,同時也確保了拍賣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註釋-擔保債權發生爭執之拍賣
非訟事件法第73條規定:
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
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在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的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的事件中,如果債務人對於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發生或範圍存在爭議,法院只能對無爭議的部分作出准許拍賣的裁定。在作出裁定前,法院應給予債務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一規定保障了債務人的權利,確保拍賣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註釋-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在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的事件中,法院在作出裁定前,應就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給予債務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一規定確保了債務人的程序權利,並有助於法院在作出裁定時能夠全面了解案件的實際情況,維護司法的公正性。
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註釋-爭執部分之曉諭及訴訟相關規定之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74-1條規定:
第七十二條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前項情形,關係人提起訴訟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
在第七十二條所規定的事件程序中,如果關係人對聲請所依據的法律關係有爭執,法院應告知其可以提起訴訟來解決爭議。在關係人提起訴訟的情形下,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這一規定為關係人在非訟程序中提供了訴訟解決爭議的途徑,保障了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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