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第五章商事非訟事件第一節公司事件

18 Feb, 2017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註釋-管轄法院

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

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公司法規定的公司事件,應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這一規定明確了公司事件的管轄權,確保了法院處理公司事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註釋-公司裁定解散之聲請方式

非訟事件法第172條規定:

公司裁定解散事件,有限責任股東聲請法院准其檢查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事件,股東聲請法院准其退股及選派檢查人事件,其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

第一項事件之裁定應附理由。

 

公司解散裁定、有限責任股東檢查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的聲請,以及股東退股及選派檢查人的聲請,均應以書面形式提出。法院在作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並在裁定中附具理由。這一規定確保了裁定過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註釋-檢查人之報告及法院之訊問

非訟事件法第173條規定:

檢查人之報告,應以書面為之。

法院就檢查事項認為必要時,得訊問檢查人。

 

檢查人的報告應以書面形式提交,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就檢查事項訊問檢查人。這一規定確保了檢查報告的規範性和法院對檢查事項的充分了解。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註釋-檢查人之報酬

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規定:

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

 

檢查人的報酬應由公司負擔,報酬金額由法院在徵詢董事和監察人的意見後酌情決定。這一規定確保了檢查人的報酬合理,並且有助於公平分配公司的財務負擔。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註釋-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效力及其費用之負擔

非訟事件法第175條規定:

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一項事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

 

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的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派檢查人的裁定除外。前述例外裁定在抗告期間應停止執行。如果聲請選派或解任清算人、檢查人的事件被認為有理由,程序費用應由公司負擔。這一規定確保了裁定的權威性和執行的合法性,同時合理分配程序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註釋-選派清算人資格之限制

非訟事件法第17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清算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五、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任。

 

不符合上述任一條件的人不得被選派為清算人。這些條件確保了清算人的資格和能力,防止不適任者擔任清算人,以保護公司的合法利益。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註釋-選任清算人報酬之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77條規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

 

法院選派的清算人報酬,應準用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即由公司負擔報酬,並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的意見後酌情決定。這確保了清算人報酬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註釋-清算人就任之聲報

非訟事件法第178條規定:

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

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

 

清算人就任的聲報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須記載清算人的基本信息和就任日期,附上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的證明及清算人資格的證明。這一規定確保了清算人就任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註釋-普通清算程序之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79條規定:

公司法所定股東或股東會解任清算人之聲報、清算人所造具資產負債表或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之聲報、清算人展期完結清算之聲請及法院許可清算人清償債務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涉及解任清算人、報告資產負債表或財務報表、聲請展期完結清算及許可清算人清償債務等事宜的聲請,均應以書面形式進行。這些書面聲請確保了清算程序的規範性和合法性。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註釋-清算完結聲報應附具文件

非訟事件法第180條規定:

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

 

清算完結的聲報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附上經股東承認的結算表冊或收支表、損益表,以及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通知債權人的證明。這些文件確保了清算完結程序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註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之裁定效力及其費用之負擔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規定:

對於法院依公司法規定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前項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

 

法院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的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這一規定確保了公司重要文件的妥善保存,並明確了費用的負擔方式。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註釋-收買股份價格之裁定事件

非訟事件法第182條規定:

公司法所定股東聲請法院為收買股份價格之裁定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公司負責人及為聲請之股東;必要時,得選任檢查人就公司財務實況,命為鑑定。

前項股份,如為上櫃或上市股票,法院得斟酌聲請時當地證券交易實際成交價格核定之。

第一項檢查人之報酬,經法院核定後,除有第二十二條之情形外,由為聲請之股東及公司各負擔二分之一。

對於收買股份價格事件之裁定,應附理由,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當股東聲請法院裁定收買股份價格時,法院應先訊問公司負責人及股東,必要時選任檢查人對公司財務進行鑑定。若股份為上櫃或上市股票,法院可參考當地證券交易實際成交價格。檢查人報酬由股東及公司各負擔一半。裁定應附理由,並在抗告期間停止執行。這確保了股東權益的保護與程序的公平性。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註釋-臨時管理人

非訟事件法第183條規定: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表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並釋明之。

第一項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第一項事件之裁定,應附理由。

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選任臨時管理人應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書面聲請,說明董事會不行使職權可能導致公司損害的原因。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可徵詢相關機構和人的意見,並應附理由。選任的臨時管理人須通知主管機關進行登記。這確保公司在特殊情況下的運營管理不受影響。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註釋-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之認可申報之申報人及裁定

非訟事件法第184條規定: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所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債權人會議指定之人向法院申報。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及前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申報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的認可事件,由債權人受託人或債權人會議指定的人向法院申報。法院在作出裁定前應訊問相關利害關係人,並附具理由。這確保了公司債務處理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註釋-公司重整程序之裁定

非訟事件法第185條規定:

就公司重整程序所為各項裁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裁定,應附理由;其認可重整計畫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公司重整程序的各項裁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即法院在作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並附具理由。重整計畫的認可裁定在抗告期間應停止執行。這確保了重整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註釋-公司重整財產保全處分之登記或註冊

非訟事件法第186條規定: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所為之財產保全處分,如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囑託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其財產依法應註冊者亦同。

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時,法院應囑託登記或註冊機關塗銷前項事由之登記。

 

對於公司重整中財產保全處分的財產,應囑託相關登記或註冊機關進行登記或註冊。若重整聲請被駁回確定,法院應通知相關機關塗銷登記。這確保了重整財產保全處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註釋-法院有關公司重整處分之公告

非訟事件法第187條規定: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為之處分,應黏貼法院公告處,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必要時,並得登載本公司所在地之新聞紙或公告於法院網站。

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時,法院應將前項處分已失效之事由,依原處分公告方法公告之。

 

法院依公司法相關條文所作的處分,應在法院公告處張貼公告,並在必要時登載於公司所在地的報紙或法院網站,以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如果重整聲請被駁回確定,法院應依原公告方法公告該處分已失效。這確保了公告的透明性和有效性。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註釋-重整計畫之認可、變更與終止及重整完成等裁定之公告

非訟事件法第188條規定:

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所為裁定,應公告之,毋庸送達。

前項裁定及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其利害關係人之抗告期間,應自公告之翌日起算。

第一項之公告方法,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前,不停止執行。

 

對於重整計畫的認可、變更、終止及重整完成的裁定,應予公告,無需送達給各方利害關係人。抗告期間自公告翌日起算,公告方法依前條規定。即使重整裁定被抗告,除非駁回確定,否則不停止執行。這確保了程序的公開和公正。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註釋-命令開始特別清算與清算協定之認可及變更等事件之裁定

非訟事件法第189條規定:

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命令開始特別清算、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及第三百五十一條協定之認可或變更,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二條第四項及前條之規定。

 

法院在命令開始特別清算及認可或變更清算協定時,應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二條第四項及前條的規定進行。這包括訊問相關利害關係人,附具理由,並進行必要的公告。此程序確保了裁定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註釋-特別清算程序中應聲請法院處理事件之聲請及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90條規定:

公司法所定特別清算程序中應聲請法院處理之事件,其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事件,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在特別清算程序中,需向法院聲請處理的事件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即法院在作出裁定前應訊問相關利害關係人並附具理由。這確保了特別清算程序的規範性和合法性。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註釋-法院對公司清算所為之保全及禁止處分之登記、註冊與公告

非訟事件法第191條規定:

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之處分,準用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

 

法院對公司清算所作的保全及禁止處分,應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登記、註冊和公告。這包括對相關財產的保全處分進行登記和公告,確保處分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註釋-破產財團債務之認定

非訟事件法第192條規定:

依公司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宣告破產時,其在特別清算程序之費用,視為破產財團債務。

 

當依公司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宣告破產時,特別清算程序中的費用應視為破產財團債務。這一規定確保了特別清算程序中產生的費用在破產程序中的優先償付地位,保障相關費用的清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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