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第五章商事非訟事件第三節票據事件

20 Feb, 2017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註釋-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根據本條規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的事件應由票據付款地的法院管轄。如果本票由兩個或以上的發票人發出且未載明付款地,則應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若發票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各該發票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此規定旨在確保執票人能夠在合適的管轄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確保法律程序的合理性和便利性。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註釋-偽造或變造本票確認之訴之提起及其效力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本條規定發票人若認為本票是偽造或變造的,可以在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對執票人向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如果發票人證明已提起此類訴訟,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執票人可以申請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發票人也可以申請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如果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符合第一項規定,法院仍可以依發票人申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以停止強制執行。這些規定提供了對本票真偽存疑的發票人的救濟途徑,同時平衡了執票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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