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第六章附則

21 Feb, 2017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註釋-施行細則

非訟事件法第196條規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本法未規定及新增之非訟事件,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非訟事件法的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制定,這包括對法律未規定及新增非訟事件的處理辦法。此條文賦予司法院制定具體施行細則的權限,以確保非訟事件法的實施能夠適應實際操作的需要,並及時處理法律未明確規範的新情況。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註釋-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事件之管轄權及審理程序

非訟事件法第197條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下列之規定:

一、地方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依本法修正後之規定。

二、地方法院已為終局裁定尚未送抗告法院者,依本法修正後之規定。

三、抗告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

 

此條文規定了非訟事件法施行前已繫屬事件的管轄權及審理程序。地方法院尚未作出終局裁定的案件,將依修正後的新法規定處理;地方法院已作出終局裁定但尚未送達抗告法院的案件,同樣依新法規定;而抗告法院未作出終局裁定的案件,則依舊法規定。這樣的安排有助於法律過渡期內的案件審理連續性和穩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註釋-施行日

非訟事件法第198條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

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文明確了非訟事件法的施行日期,即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施行。對於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的條文,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此規定確保法律有充分的時間讓相關部門和個人了解和準備,以便於新法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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