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四章人身保險第四節年金保險
23 Feb, 2017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規定註釋-年金保險人之責任
保險法第135-1條規定: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年金給付責任:年金保險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需依契約約定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這一規定確保了年金保險人根據契約履行給付義務,保障了被保險人的生活保障。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二規定註釋-年金保險契約應記載之事項
保險法第135-2條規定: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被保險人信息:契約中應記載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年金金額:契約中應記載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的方法。受益人信息:契約中應記載受益人的姓名及與被保險人的關係。年金請求:契約中應記載請求年金的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減少條件:若有減少年金的條件,應在契約中載明。這一規定確保年金保險契約的詳細性和準確性,有助於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規定註釋-年金保險之受益人
保險法第135-3條規定: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規定。
生存期間受益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死亡後受益人:若保險契約中約定被保險人死亡後仍給付年金,其受益人依照第110條至113條規定處理。這一規定確保年金保險在被保險人死亡後的給付,保障了其受益人的權益。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規定註釋-人壽保險規定之準用
保險法第135-4條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準用規定:第103條、第104條、第106條、第114條至第124條的規定適用於年金保險。限制條款:在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將保險契約作質押向保險人借款。這一規定確保年金保險在給付期間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保障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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