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第四章金融措施

26 Feb, 2017

企業併購法四十九條規定註釋-逾越授信額度

企業併購法第49條規定:

公司因合併、收購或分割而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額度規定者,金融機構得依原授信契約至所訂授信期間屆滿為止。

 

本條文旨在處理公司在合併、收購或分割過程中,可能導致超出銀行法令對關係人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的授信額度的情況。根據此規定,即使公司在併購過程中超過了授信額度,金融機構仍可以根據原授信契約,直至授信期間屆滿為止,維持其授信安排。這為企業併購提供了靈活性,避免因併購活動而立即違反授信額度規定,影響到併購活動的順利進行。

企業併購法五十條規定註釋-股份為擔保之效力

企業併購法第50條規定:

公司因收購、分割以部分營業或財產之讓與而取得既存公司之股份時,金融機構在不損及債權確保原則下,得將取得之股份替代原營業或財產之擔保。

 

本條文規定,公司在收購或分割過程中,以部分營業或財產讓與取得既存公司的股份時,這些股份可以替代原先的營業或財產作為擔保物。金融機構在確保其債權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接受這些股份作為新的擔保物,取代原來的營業或財產擔保。這一規定有助於提高金融機構在併購過程中的靈活性和風險管理能力,同時也為公司提供了更多的資金融通選擇,支持其併購活動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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