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第五章公司重整之組織再造

27 Feb, 2017

企業併購法五十一條規定註釋-重整計畫

企業併購法第51條規定:

公司進行重整時,得將併購之規劃,訂明於重整計畫中。

公司以併購之方式進行重整時應提供相關書面文件,為重整計畫之一部分,其程序不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有關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規定。

 

本條規定公司在重整過程中,可以將併購規劃納入重整計畫。當公司以併購作為重整方式之一時,相關的併購書面文件必須作為重整計畫的一部分。然而,此類併購重整的程序,不受企業併購法中第十八條(非對稱合併)、第十九條(簡易合併)、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股份轉換及相關收購規定)、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公司分割及簡易分割)的限制,不需經過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程序。這樣的安排旨在簡化重整中的併購流程,確保重整計畫能夠順利推進,減少繁瑣的內部審批程序。

企業併購法五十二條規定註釋-公司重整中併購,股東無股份收買請求權

企業併購法第52條規定:

公司於重整中進行併購者,其股東無股份收買請求權,不適用第十二條規定。

 

本條規定明確指出,當公司在重整過程中進行併購時,股東無權依據第十二條規定,請求公司收買其持有的股份。第十二條原本規定了公司在某些情況下進行併購時,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公平價格收買其股份的權利。然而,為了促進公司在重整中的併購活動,不受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的干擾,本條排除了這一權利的適用,從而保障重整過程的順利進行,避免因股東收買請求而造成的資金壓力或程序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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