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第六章附則

01 Mar, 2017

企業併購法五十三條規定註釋-租稅相關書件之檢附

企業併購法第53條規定:

公司適用第三章有關租稅之規定,應依賦稅主管機關之規定檢附相關書件;未檢附或書件不齊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齊全;屆期無正常理由而未補齊者,不予適用。

 

本條規定公司在適用第三章有關租稅優惠、減免等規定時,必須按照賦稅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交相關書面資料。若公司未能提交或提交的資料不完整,稅捐稽徵機關有責任通知公司限期補齊所需的書件。在指定期限內,若公司無正當理由未能補齊,則將不享受相關的租稅優惠或減免。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公司在申請租稅優惠時提供完整且準確的資料,並且使稅務機關能夠有效管理和審核公司的申請,防止租稅漏洞及不當申報。

企業併購法五十四條規定註釋-施行日

企業併購法第54條規定: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條規定企業併購法的施行日期,即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後開始實施。這一過渡期允許相關企業及主管機關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準備,以便遵循新法律的要求。此類準備可能包括企業內部的調整、員工培訓、相關程序的更新以及必要的法規解釋和宣導活動。過渡期設置的目的是確保新法規的順利實施,減少因法規變動而對企業運營造成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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