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六十二條律令格式-收養關係之訴訟及監理人

06 Mar, 2017

家事事件法第62條規定: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訴訟,如養子女無程序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

人者,應由本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法院並得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

監理人。

無本生父母或本生父母不適任者,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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