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六十二條律令格式-收養關係之訴訟及監理人
06 Mar, 2017
家事事件法第62條規定: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訴訟,如養子女無程序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
人者,應由本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法院並得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
監理人。
無本生父母或本生父母不適任者,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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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訴訟,如養子女無程序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
人者,應由本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法院並得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
監理人。
無本生父母或本生父母不適任者,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