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八十條律令格式-承受程序

24 Mar, 2017

家事事件法第80條規定:

 

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

相對人有前項不能續行程序之事由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依聲請或依職權開始之事件,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

 

說明:

關於聲請認可成人收養事件,如收養人於聲請後法院認可前死亡,應如何續行程序

 

法律問題:關於聲請認可成人收養事件,如收養人於聲請後法院認可前死亡,應如何續行程序?討論意見:甲說:例外續行說。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於認可收養之裁定前死亡,為當事人能力欠缺,又收養事件具一身專屬性,不得繼承,無法補正,依家事事件法第80條第1項規定承受程序,除非法院認收養於兒童及少年有利益,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9條第2項後段為認可收養之裁定,或有特別情事足認被收養人有應受保護之必要而續行程序外,應以其聲請不備其他要件,且無法補正,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195號裁定意旨參照)。乙說:原則續行說。依家事事件法第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人因死亡致不能續行程序而無人承受程序者,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認可收養事件,本諸權利具一身專屬性,具有不可替代性,無承受程序之問題,然收養是否經法院認可,將影響身分關係之形成,以及後續繼承等權利義務關係之確定,對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而言,有透過法院程序確定之必要,故原則上應有續行程序之必要;至於收養人死亡後,收養之要件是否具備、是否符合收養制度之本質,乃續行程序後法院實質審理之問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1號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抗更字第2號裁定意旨參照)。初步研討結果:採乙說。審查意見:家事事件法第80條第3項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開始之事件,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故是否應續行程序,應由法院依個案事實認定有無必要。研討結果:本題經提案機關撤回。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80條第1項、第3項、第97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9條第2項後段,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法第1079條之1、第1079條之2、第1079條之3。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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