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八十四條律令格式-非訟事件之調解得撤銷或變更之規定
28 Mar, 2017
家事事件法第84條規定:
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成立之調解,準用前條之規定。但關係人得處分之
事項,非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成立調解而應為一定之給付,如其內容尚未實現,
因情事變更,依原調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說明:
瀏覽次數:45
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成立之調解,準用前條之規定。但關係人得處分之
事項,非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成立調解而應為一定之給付,如其內容尚未實現,
因情事變更,依原調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