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八十六條律令格式-暫時處分之裁定
01 Apr, 2017
家事事件法第86條規定:
暫時處分,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本案裁定業經抗告,且於聲請時,卷
宗已送交抗告法院者,由抗告法院裁定。但本案繫屬後有急迫情形,不及
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得由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
裁定,並立即移交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
說明:
瀏覽次數:50
暫時處分,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本案裁定業經抗告,且於聲請時,卷
宗已送交抗告法院者,由抗告法院裁定。但本案繫屬後有急迫情形,不及
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得由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
裁定,並立即移交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