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八十八條律令格式-暫時處分之聲請、撤銷或變更

03 Apr, 2017

家事事件法第88條規定:

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說明:

為保障關係人程序參與權,避免不當侵害其權益,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暫時處分之裁定於確定後,關係人已不得循抗告途徑請求救濟,如本案法院認為有不當情形或已無必要時,自應許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爰規定第一項。為保障關係人程序參與權,避免不當侵害其權益,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第二項本文之規定。至於法院認為不適當時,自無必要,爰為但書規定。暫時處分核發後,如發現不符合或不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而於必要時,法院亦得因時制宜,撤銷或變更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8條)。特別是家事非訟暫時處分為本案事件之中間程序,暫時處分之裁定法院即為本案法院,其可隨本案審理過程中進一步之事證調查,對於暫時處分為必要適當之調整(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3款)。於本案裁定程序,原則上應聽取子女之意見;相對而言,法院在暫時處分程序如已聽取子女之意見,而於時間上相距不久即為本案裁定裁判,可期待不會有新的事實認識時,於本案裁定前,得不必再次聽取。然於本件之家事程序,不論是在為暫時處分或本案裁定以前,均未見由法院直接聽取子女之意見(家事事件法第108條)。

(111年憲判字第8號專家諮詢意見書沈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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