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九十四條律令格式-合議裁定後提起抗告之理由

09 Apr, 2017

家事事件法第94條規定:

對於第一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對於前項合議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第二審為追加或反請求者,對於該第二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其上級法院裁定之。

 

說明:

家事法院(庭)駁回提審聲請裁定之抗告,應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受理,抑或由地方法院家事庭以合議庭受理

 

法律問題:就家事法院(庭)駁回提審聲請裁定之抗告,應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受理,抑或由地方法院家事庭以合議庭受理?討論意見:甲說: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理。提審事件係在審查人民受法院以外之機關為逮捕、拘禁之程序是否合法之事件,與家事事件之本質迥然有異。且提審法第10條第1項關於「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等規定,並未如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1項所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規定,顯見立法者並未特別將受逮捕、拘禁之原因事實涉及家事訟類型之提審事件,與其他涉及行政、民事、少年、刑事等類型之提審事件,區分為不同之提審審查程序。從而,提審事件縱因事務分配辦法歸由家事法庭受理,然其本質仍為提審事件,非屬家事非訟事件,當無家事事件法第94條第1項之適用,聲請人或受裁定人對於原審裁定不服,應抗告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家提抗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家提抗字第2號採此見解;司法院「提審業務研究會」會議法律問題提案編號第14號結論參照)。乙說:由地方法院家事庭之合議庭審理。人民受逮捕、拘禁之原因事涉多端,應由各類型之專業法院或法庭審理,此觀諸提審法第4條之規定自明。又依司法院頒定「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涉及精神衛生法之類型由家事法庭受理。且依103年7月7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30019086號函增修之「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家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業已新增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家提抗」字類以受理「家事非訟性質之抗告事件」。故認聲請提審意旨所述原因事實,若涉及家事非訟相關法律之類型者,即兼具家事非訟事件之性質,非僅定性為提審事件。再依家事事件法第94條第1項所定,對於第一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對於提審事件涉及家事非訟之類型者,仍有其適用,而提審法第10條第1項關於「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雖無如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1項所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規定,恐屬立法之疏漏。其抗告應由地方法院家事庭之合議庭審理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提抗字第1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提抗字第1號參照)。初步研討結果:多數採甲說。審查意見:(一)乙說理由自第13行「再依家事事件法第94條第1項所定」起,以下全部刪除,修改為:而提審法第10條第1項關於「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之規定,所稱直接上級法院,係指審判系統上,管轄各該爭議事件之上級法院而言,與各該法院行政系統上之隸屬無關(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92號、102年度台抗字第43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4條第1項規定,對於第一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是以對於涉及家事非訟類型之提審事件裁定提起抗告者,依上說明,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庭)之合議庭裁定之。(二)採修正乙說。研討結果:多數採審查意見(實到71人,採甲說29票,採審查意見32票)。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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