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律令格式-法律準用之規定

12 Apr, 2017

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說明:

家事事件法並無關於假扣押之規定

 

查家事事件法並無關於假扣押之規定,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71條「家事訴訟事件,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無準用。又家事事件法第97條固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惟非訟事件法亦無關於假扣押之規定,且非訟事件法就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係採列舉之方式,並無概括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等保全程序之規定,既未在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之列,則家事親子非訟事件,自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等保全程序規定之餘地。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2號)

 

事件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有關聲請費用之徵收,因精神衛生法並無特別規定,故與其他家事非訟事件相同

 

查旨揭事件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有關聲請費用之徵收,因精神衛生法並無特別規定,故與其他家事非訟事件相同,係準用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辦理(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12款、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參照)。至於聲請人如無資力繳納時,事涉家事非訟事件得否聲請訴訟救助問題,家事事件法無明文,惟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係採肯定見解,提供參考。

(司法院秘書長102年10月18日秘臺廳少家二字第10200265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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