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註釋-交付訂金之目的之性質

30 Nov, 2011

民法第248條規定: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說明:

支付定金是一種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的行為,它不僅體現了合約的成立,也可能影響到合約未來的履行及相關的法律責任。了解和正確運用這一原則對於維護合法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至關重要。

 

=契約成立的推定

 

許多法律體系中關於定金的規定,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時,通常會推定相關契約已經成立。這種推定基於支付定金這一行為本身,因為定金通常被視作是對合約履行的承諾和保證。定金不僅象徵著雙方對於進行交易的意願,也為合約的履行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經濟保障。

 

根據民法第248條的規定,一方交付定金給另一方時,推定契約已經成立。這種推定賦予了定金一定的法律效力,即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認為合約已經存在。

 

這種推定意味著,除非有證據表明合約未成立,否則法律會認為雙方之間的交易是有約束力的。這是一種保護措施,旨在減少有關契約是否成立的無益爭論。

 

=證明契約成立=推定的反證

 

雖然存在這樣的推定,但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合約實際上並未成立,或當事人之間有其他的約定,這種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例如,如果交付定金只是為了保留一個選擇權,而不是表達最終成交的意願,那麼這種情況下的定金可能不會導致合約推定成立。

 

交付定金是雙方達成契約意向的明確表示,對契約的存在和內容提供了證據。這有助於減少有關契約是否存在的爭議。

 

提供了關於如何處理定金和解釋定金支付行為的指導原則。這些原則幫助解釋當事人的行為,並在發生爭議時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以判斷契約的成立與否。

 

當一方交付定金給另一方時,推定契約已經成立。這個推定原則意味著,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律假定雙方已達成了一項契約並且該契約是有效的。定金在這裡起到了兩個重要的法律功能:

 

=履行契約的保證

 

定金也是一種經濟擔保,如果一方違約,定金的處理方式能夠對違約方造成經濟上的懲罰。例如,如果付定金的一方違約,他們失去了定金;如果收定金的一方違約,則需加倍返還定金。

 

緣我國民法上債之關係的典型擔保,向來主要見諸於確保契約成立或履行之定金制度、徵提代負責任之人的擔保(簡稱人保)、以及提供對物取償的擔保(簡稱物保)等三個側面。

 

前者,例如民法第二四八條與第二四九條之定金規定。關於人保,民法第七三九條以下的保證與第七五六條之一以下的人事保證,即為著例。至於物保,傳統上有民法第八六0條以下的普通抵押權、第八八四條以下的動產質權與第九00條以下的權利質權、以及民法第九二八條以下的留置權等典型擔保物權。

 

學理上之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或解約定金,因屬主契約成立同時或之後,為確保主契約之成立或履行所交付之金錢,故從其性質而言,在當事人未有特約之情形,應可認為均得適用民法第248條推定主契約成立及第249條依主契約之履行與否以及歸責對象決定效力之規定。

 

按以當事人交付訂金之目的,應以當事人之意思決之,縱令訂約當事人之一方已由他方受有定金,亦不能由法律擬制其契約一律為成立。現行條文末句規定其契約「視為」成立,則不問當事人交付定金之目的為何,既收定金,即認契約為成立,未免忽視當事人之真意,爰將「視為」改為「推定」,倘有反證,許為相反之主張,俾能符合訂約者之原意。

 

定金制度在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有不同的規定和運用,但其基本功能與目的大致相同,即作為合約成立的證據,並在某些情況下作為違約損害賠償的一種形式。

 

=定金的損害賠償功能

 

民法第249條進一步規定了定金在債務不履行時的處理方式,這包括:

若因付定金方的可歸責事由導致契約不能履行,付定金方不能要求返還定金。

若因受定金方的可歸責事由導致契約不能履行,受定金方需加倍返還定金。

若因雙方都不可歸責的事由導致契約不能履行,定金應當返還。

 

=真意原則的體現

 

修改為將"視為"改為"推定",是為了更貼近當事人的真意。這允許在有充分證據反證契約成立的意圖時,可以挑戰定金所產生的推定效果。這種變化反映了法律對於保護當事人意志自由和真實意圖的重視。

 

定金制度因其簡便性和實用性,在商業交易中被廣泛應用。透過定金,雙方表達了履行合約的意志,並為違約行為設定了一定的經濟後果,既可以促進交易的順利進行,也為合約糾紛提供了一種相對簡便的解決機制。然而,定金的使用也需要注意其法律效果,尤其是在交付定金時雙方對於定金意義和後果的理解和約定需要明確,以避免後續的爭議。

 

定金在合約法中相當常見,既反映了對當事人意願的尊重,也提供了一種簡便的方式來解決可能出現的契約糾紛。定金的交付和接收是合約成立的有力證據,但重要的是要注意,定金制度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對推定的契約成立狀態提出挑戰,如當事人可以證明雖然交付了定金,但實際上並未達成契約的共識。因此,在實踐中,雙方應清晰溝通並在必要時將約定記載於書面文件中,以避免日後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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