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律令格式-法律準用之規定(監護登記)

12 Apr, 2017

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說明:

有關提憑法定授權書及經加州法院裁定授權契約生效相關文件,辦理監護登記乙案之說明

 

要旨:有關提憑法定授權書及經加州法院裁定授權契約生效相關文件,辦理監護登記乙案之說明。主旨:有關所詢賴○君女士提憑法定授權書及經加州法院裁定授權契約生效相關文件,辦理其姐賴○妙女士監護登記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11年10月12日台內戶字第1110138139號函。二、按民法第14條規定,須「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法院始得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職務範圍包括身上之監護(照顧受監護人之生活、養護治療受監護人之身體)及財產上之監護(管理受監護人之財務)(民法第15條、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及第1112條規定及本部107年11月7日法律字第10703517320號函參照)。又民法所定之意定監護契約,係指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該契約之訂定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並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之2第1項、第1113條之3第1項及第3項規定參照)。是如擬訂定意定監護契約,須依民法及相關法規(例如:公證法施行細則等)規定,踐行法定程序,始為成立,先予敘明。三、本件貴部所詢旨揭事項,依來文說明三所提駐舊金山辦事處111年9月30日函說明有關加州監護宣告制度規定,經該處洽詢當地法律專業人士略以:「(一)當事人可簽訂一份長效的授權書,指定某人在當事人一旦失能或不再具自行做決定能力後,代其做決定。……。(二)加州的監護權制度(conservatorship)係由加州遺囑認證法規(CaliforniaProbateCode)訂之。監護權由醫師藉填寫GC-355表宣告當事人法律上不具能力做決定,該法定文件稱為行為能力宣告(CapacityDeclaration);俟該宣告呈告法院後,須經法官確認之。」又依來文所附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1年9月7日函說明四提及本件賴○君女士提憑之加州高等法院裁定書內容並未記載賴○妙女士有受監護宣告,且查來文所附當事人之法定授權書記載「這份文件並沒有授權給任何人為賴○研做醫療上的決定」等情,則本件賴○君女士提憑之授權書,其授權範圍為何?與我國監護宣告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相符?如僅係授權呂○修先生就某些事項為授權人(賴○妙女士)之法定代理人,則就未受授權之部分應如何處理?容有未明,倘認有需要,宜請洽詢外交部協助釐清。另倘經審認本件法院裁定內容,與我國監護宣告及意定監護制度未盡相符時,則得否持憑上述文件辦理監護登記,事涉外國法院裁定應如何承認之問題(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9條規定參照),如有疑義,建請洽詢上開法規之主管機關司法院。

(法務部民國111年12月19日法律字第111035153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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