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五條律令格式-移送裁定
20 Apr,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05條規定:
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與其基礎事實相牽連之親子非訟事件,已分別繫屬於
法院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將親子非訟事件移送於婚姻或親子訴訟事
件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前項移送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受移送之法院應即就該事件處理,不得更
為移送。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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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與其基礎事實相牽連之親子非訟事件,已分別繫屬於
法院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將親子非訟事件移送於婚姻或親子訴訟事
件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前項移送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受移送之法院應即就該事件處理,不得更
為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