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六條律令格式-聽審請求權

21 Apr,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06條規定:

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

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法院斟酌前項調查報告為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其內

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關人員於期日到場陳

述意見。

前項情形,法院得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

關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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