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六條律令格式-聽審請求權
21 Apr,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06條規定:
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
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法院斟酌前項調查報告為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其內
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關人員於期日到場陳
述意見。
前項情形,法院得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保護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
關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說明:
瀏覽次數: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