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十二條律令格式-特別代理人報酬額應審酌事項
29 Apr,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12條規定:
法院得依特別代理人之聲請酌定報酬。其報酬額,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
二、特別代理人執行職務之勞力。
三、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資力。
四、未成年子女與特別代理人之關係。
前項報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未成年子女負擔。但選任特別代理人之
原因係父母所致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父母負擔全部或一部。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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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得依特別代理人之聲請酌定報酬。其報酬額,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原因。
二、特別代理人執行職務之勞力。
三、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資力。
四、未成年子女與特別代理人之關係。
前項報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未成年子女負擔。但選任特別代理人之
原因係父母所致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父母負擔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