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十三條律令格式-準用規定

01 May,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13條規定:

本章之規定,於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準用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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