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十四條律令格式-認可收養事件管轄法院

02 May,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14條規定:

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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