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律令格式-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定

10 May,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21條規定:

 

關於監護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其程序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得上訴第三審利益額者,聲請人與相對人得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合意向法院陳明改用家事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損害賠償事件,案情繁雜者,聲請人或相對人得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聲請法院裁定改用家事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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