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律令格式-親屬會議報明陳報書之應載事項
22 May,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33條規定:
親屬會議報明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時,應由其會員一人以上於陳報
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三、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四、所選定遺產管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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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會議報明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時,應由其會員一人以上於陳報
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三、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四、所選定遺產管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