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律令格式-遺產管理人之消極資格

23 May,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34條規定:

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以自然人為限。

前項遺產管理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

一、未成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受清算宣告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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