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律令格式-遺產管理人解任原因

24 May,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35條規定:

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徵詢親屬會議會員、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

一、違背職務上之義務者。

二、違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危害遺產或有危害之虞者。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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