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條律令格式-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
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說明:
得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提出聲請者,以受宣告死亡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為限
按家事事件法第160條立法說明揭明:「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如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受宣告死亡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該宣告死亡之裁定。」故得依該條提出聲請者,以受宣告死亡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為限。至戶政機關是否為適格聲請人,事涉法官認事用法之審判核心事項,本院尊重法院本於法律確信所為之判斷。貴部來文所提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11號死亡宣告裁定,該院業於109年6月18日裁定更正宣告死亡之時,併予敘明。
(司法院秘書長109年8月5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90017698號)
有關法院因審認當事人業已死亡而駁回死亡宣告,如其死亡之年份無法確定之認定標準
有關死亡宣告登記前,已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且裁定確定者,戶政事務所是否得無庸辦理死亡宣告及撤銷死亡宣告登記1案。…按戶籍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同法第23條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次按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三、有關死亡宣告制度之目的,係為結束失蹤人失蹤前以其住居所為中心之私法法律關係,縱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仍應依上揭家事事件法規定聲請撤銷宣告死亡,且戶籍法上揭規定係強制規定,戶政事務所並無裁量空間,爰有關死亡宣告裁定確定後,死亡宣告登記前,若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利害關係人已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且裁定確定者,仍應依上揭戶籍法規定辦理死亡宣告登記及撤銷死亡宣告登記。
(內政部105年3月28日台內戶字第1050408916號函)
瀏覽次數: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