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律令格式-程序終結之裁定
25 Jun,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62條規定:
受宣告死亡人於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確定前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說明:
受宣告死亡人於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確定前死亡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
依家事事件法第162條規定及其立法說明,受宣告死亡人於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確定前死亡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故應由法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至戶籍機關得否依憑該程序終結裁定所記載之當事人死亡事實辦理戶籍登記,宜由貴部本於權責卓處。另關於貴部96年8月6日台內戶字第0960123806號函及所據法務部同年月2日法律字第0960026891號函中引用之民事訴訟法規定,業於102年5月8日修正該法時刪除,且現行死亡宣告及其撤銷事件係屬家事非訟事件,建請參酌現行家事事件法規定研處。
(司法院秘書長109年10月30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900264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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