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律令格式-監護宣告之裁定與送達
02 Jul,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68條規定:
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
理由。
法院為前項之選定及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
第一項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及法
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另有程序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者,並應送達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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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
理由。
法院為前項之選定及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
第一項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及法
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另有程序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者,並應送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