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律令格式-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08 Jul,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74條規定:

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聲請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裁定,於監護宣告裁定生效時,失其效力。

 

說明:

 

瀏覽次數:4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