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律令格式-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準用規定

12 Jul,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78條規定:

輔助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受輔助宣告之人時發生效力。

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

 

說明:

法院選定或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

 

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2項、第3項、第172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78條、第180條第6項、第7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38條及第146條等規定,監護(輔助)宣告事件之相關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受監護(輔助)宣告人、法院選定之監護(輔助)人、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受監護(輔助)宣告人另有程序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者,亦應送達之。又法院選定或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為有關監護(輔助)宣告事件之裁定前,並應通知得被選任之監護(輔助)人參與程序。

(司法院秘書長105年5月24日秘臺廳少家二字第10500138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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