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律令格式-保護安置事件管轄法院

18 Jul,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84條規定:

下列安置事件,專屬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兒童及少年之繼續安置事件。

二、關於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

三、關於身心障礙者之繼續安置事件。

四、關於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法院裁定安置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說明:

聲請法院裁定時,無論於家事事件法施行前或後,均係由「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聲請法院裁定時,無論於家事事件法(下稱本法)施行前或後,均係由「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且無先後順序之規定,以便利被安置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故各該法院對此事件均有管轄權。又於管轄競合之情形下,原則上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但該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法院處理;另對於移送之裁定得聲明不服(家事事件法第5條、第184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條、第5條、第169條之1第1項參照)。

(司法院秘書長102年1月21日秘臺廳少家二字第1020001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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