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律令格式-強制執行

20 Jul,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86條規定:

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並得請求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執行。

 

說明:

家事事件暫時處分制度,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而設

 

家事事件暫時處分制度,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而設。故暫時處分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其執行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並得請求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執行(家事事件法第85條立法說明、第87條、第186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第9條及第10條等規定參照)。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105年9月5日廳少家二字第1050021857號)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外,原則上與我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外,原則上與我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各機關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如有爭議時,利害關係人得循訴訟程序解決。如當事人擬以該外國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請求我國法院強制執行,參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2項規定,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應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並須先經過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始得為強制執行。另許可執行與否屬審判核心事項,參照憲法保障審判獨立規定,允宜由法院綜合卷證資料本於法律確信判斷之。

(司法院秘書長111年3月17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110008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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