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律令格式-調查及勸告

21 Jul,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規定:

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其他法院為之。

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說明:

履行勸告制度目的

 

自家事事件法第五編、第一章及第187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說明觀察,履行勸告制度,係以「為促使債務人自動履行債務、法院妥適處理扶養費請求權、交付子女及與子女會面交往等之強制執行事件,維護未成年子女及家庭成員之最佳利益」、「為利法院連結相關資源,協助債權人勸導債務人自動履行債務」,以及「避免因貿然採取強制執行手段引起當事人之尖銳對立,並貫徹費用相當性及程序利益保護等原則,致力消弭當事人間之情感上糾葛,勸告債務人自發性履行其債務之全部或一部」為目的(附件立法說明參照)。(二)實務運作上,法院進行勸告時,固得運用家事調解委員資源協助處理,然調解委員此時所進行者,應係勸告債務人履行執行名義之程序,而與家事事件法第二篇所定之家事事件調解程序,本質上恐有不同。從而履行勸告事件,雖屬家事事件之一環,惟係在促請債務人履行執行名義,並無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與以強制執行手段所為之強制執行事件之報結事由亦相當(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6條、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8點、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57點至第60點參照),得否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退還聲請費用,恐值研酌。

(司法院秘書長109年10月20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90023663號)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係適用於少年及家事法院,而非地方法院

 

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第1點規定,該要點係適用於少年及家事法院,而非地方法院。又家事事件法第187條係就少年及家事法院(地方法院家事庭)受理履行勸告事件之規定,與法院民事執行處受理強制執行事件無關,合先敘明。

(司法院秘書長102年1月14日秘臺廳少家二字第10200005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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